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1、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光伏发电土地使用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光伏发电产业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3、法律分析:有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也有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光伏用地标准

1、停止光伏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备案工作,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指的是在现成的农业大棚上建电站,而且规定组件的最低沿至少要高于地面5米。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占或少占土地。

2、II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3”且不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III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分别计算用地规模,再累计得出总用地面积。

3、犹如一针见血,明确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强调节约集约用地,以降低对生态和农业生产的影响。各地积极响应,湖北、广西、陕西等省份纷纷出台细化规定,显示出光伏用地管理的收紧趋势。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最新政策

用地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 地控制指标》。

综合光伏历年用地政策来看,光伏用地经历了一系列调整、细化,其主要适用地仍为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但农光互补等光伏复合类用地则经历了允许、禁止等反复。根据目前最新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来看,农光互补项目的适用范围正无限缩小。

荒山以及农业大棚、滩涂等,若建设分布式项目,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参照分布式电源通过“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

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法律分析: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为0.42元/千瓦,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各省市又根据政策制定了有不同的补贴标准,基本就是国家补贴+省补贴+市补贴+县级补贴=最终的光伏上网电价(具体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